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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注意事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下面为您介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一些注意事项。一、待遇申领流程指引怀孕女职工 (准备分娩的)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分 娩 后前

  下面为您介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待遇申领流程指引

  怀孕女职工 (准备分娩的)

  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分 娩 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待遇

  怀孕女职工

  (准备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

  在在术前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术 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详见医保局指引)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其配偶分娩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男配偶假期工资待遇

  备注:

  1、属于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 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业务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备案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温馨提示: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3)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另,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B.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单位所属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C.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D.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 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证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3)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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