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1999]125号
伊犁州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驻伊犁地区各县、市、州、直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伊州劳就险字[1999]第33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的精神,你州所属企业(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驻伊单位和奎屯市外)失业保险工作,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二、对以前年度已征缴的失业保险金,按新的管理体制进行移交,在做完1999年度决算后,2000年元月30日前办理完失业保险工作移交手续。
三、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失业保险承担的1/3部分,在移交前按原渠道给予保障,移交后,由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障。
四、移交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移交工作,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接收失业保险办机构负责征缴。
五、移交前不得乱支、滥用失业保险金,对违反失业保险费开支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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