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下面为您介绍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比例。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发生中断和拖欠。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按27%的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按3.5%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8%的比例(西安市为9%)按月缴纳,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日
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工作机构提供的各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名单,直接将资金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省属企业划入省级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市及其以下企业划入省财政在各地设立的养老保险财政归集户;
失业保险费——省属企业划入省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省财政在扣除调剂金后按季划入各市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划入市级失业保险财政专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划入各市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及其以下企业划入同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基本生活费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3年1月2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2日
提醒您:下岗职工协议缴费的办法
职工下岗后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本人缴费的办法,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只由职工本人缴费时,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也可以由原单位代收代缴。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20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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