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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申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北京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申请服务对象:个人办理机构: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一、申办对象资格(一)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民

  北京市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待遇申请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机构: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

  一、申办对象资格

  (一)民政部门管理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医疗诊断证明;

  (五)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六)医疗证件(医疗手册);

  (八)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医疗费用分割单);

  (九)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

  (十)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在《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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