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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员工约定不交劳动保险是违法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法律咨询:单位克扣档案和社保手续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或是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因不同意劳动者提前辞职以迟延办理档案交接或是社保手续的方式逼迫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没有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须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提供自己受到损失的一些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知识:

  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的管理

  参保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社会保险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1、缴费专户的开立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缴费专户的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涉及缴费专户信息的事项变更时,应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领取《专户开户通知》,于3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缴费专户信息变更,并持回执返回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3、缴费专户的注销

  参保单位因撤销、破产、分立、解散、兼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缴费专户时,单位持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到银行办理清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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