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企业都制定了一些内部医疗保险规定。由于执行这些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处理的原则应本着凡是内部医疗保险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国家和地方政府虽没有规定但体现了公正、合理的原则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反之则不能作为依据。
参阅文件:
山东省劳动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5日 鲁劳发[199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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