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30日巢湖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凡参加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组织实施。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一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生育保险费随同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一并征收。
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自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后的180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巢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代为领取。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待遇享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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