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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手段“欠保” 蚕食职工权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我去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子元件企业工作,公司跟我们这几个新进去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言明,公司不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但会把相应的保险费金额打入我们的工资卡,让我们自己去参保缴纳保险费。我不知道公司这

  我去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电子元件企业工作,公司跟我们这几个新进去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言明,公司不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但会把相应的保险费金额打入我们的工资卡,让我们自己去参保缴纳保险费。我不知道公司这样的做法合不合法?


  单位缴费能从职工工资中扣吗?


  读者赵齐理来电问:我是从安徽来上海打工的,年初经同乡介绍,我来到金山区的一家服装厂做熨烫工的工作。起初,我知道单位为我们缴纳了综合保险金,十分高兴。谁知,老板竟然要在我们的工资里扣除单位缴纳的费用。老板这样的做法到底对不对?


  现象


 “欠保”手段更趋隐蔽


  针对读者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有关人士。据了解,在近期全市开展的以征缴社会保险费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4046件,其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1667件,约占总数的41%,位居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首。


  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劳动监察人员发现,除了少报劳动者人数、试用期不缴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常规”手段外,部分企业采取了更隐蔽的手法偷逃社会保险费。


  单位所缴保险费用在职工工资中扣除


  一家服装公司虽然为本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了综合保险费,但是公司规定这些费用要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按照进厂时间来划分。进厂不满3个月的,扣100%;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60%;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扣30%;满一年的,全部由公司支付。


  点评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费的缴费主体,综合保险费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综合保险费从外来从业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等于变相让外来从业人员自己缴纳综合保险费,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承担,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克扣劳动者工资。


  保险费入职工帐户个人“自由”参保


  一家制药公司与职工订立“君子协议”,公司每月将每个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打入职工的工资帐户,要求职工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以此来逃缴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点评


  其实,自由职业者与职工是两种不同的就业状态,企业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要求职工自行按“自由职业者”缴费,从而免除单位的缴费义务。缴纳社保费应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而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企业这种行为其实还是少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员工的社保费除了包括自己缴纳的一部分费用外,还包括企业缴纳的费用,虽然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划到国家统筹基金中,但仍有一部分是划入员工个人帐户的。如果企业少缴,个人日后的养老金领取也将受到直接影响。


  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竟伪造保险结算表


  一家公司不仅不按规定为公司的140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还在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上门检查时提供了一份假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单位结算表》。后经核实,发现该单位根本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点评


  偷逃综合保险费,已属违法行为,竟然还伪造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更是胆大妄为。根据有关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途径
 
离开单位后也可举报


  1、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和在本市务工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


  2、如果劳动者发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可以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可以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在工作期间举报有困难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工作凭证(如工资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单位的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材料),等到离开单位后,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在离开单位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


  4、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欠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多次“欠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社保缴费基数的审计工作,从严查处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公布严重“欠保”单位名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欠保”单位依法征收滞纳金并按规定收取补缴利息。


  详解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三大功能


  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用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在缴费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工伤、老年补贴以及住院医疗和日常医药费补贴三项待遇。


  工伤保险———


  2005年4月1日起,若职工在单位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可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最高理赔金额由原先规定的20周岁及以下44.6万元,修改为25周岁及其以下最高理赔78.9万元。工伤人员具体待遇标准,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工伤职工的年龄予以确定。


  住院医疗———


  在2005年4月1日后因怀孕、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住院的,也可以享受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并且增设了日常医药费补贴的项目,凡单位按月正常缴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会按月注入20元,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上海市建工医院、长宁区中心医院还开通了体检功能,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使用综合保险卡支付体检费用。


  老年补贴———


  老年补贴额度也从月缴费基数的5%计算提高到按7%计算,且用人单位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也可以享受老年补贴待遇,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提示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1、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2、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3、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链接


  “欠保”常用手法


  据劳动监察人员介绍,当前用人单位偷逃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常见手法为:


  以试用期为由 不缴综合保险


  某超市招用外来从业人员时,一般先与其签订短则两、三个月,长则半年的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期间既不办理正规的用工手续,也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以下简称“综合保险费”),逃避单位应履行的缴费义务。


  【释法】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即使是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企业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属“欠保”违法行为。


  暗降缴费基数 少缴社会保险


  某劳务输出公司与每位劳务输出人员订立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远低于他们的实际收入。公司在为这些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不以他们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而是以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少缴了大量的社会保险费,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释法】


  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单位以合同上约定工资为缴费基数,而非以员工实际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的行为,属于少申报缴费基数行为,将会降低劳动者今后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少报职工人数 规避综合保险


  某酒店共有外来从业人员100多名,但酒店却规定只为担任领班以上职务或为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他外来从业人员一律不缴。因此,100多名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20多人缴纳了综合保险费。


  【释法】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三类人员外,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当依法缴纳综合保险费。因此,该酒店设定的职务限制和其他限制条件都是违法的,其行为侵害了其他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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