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收益率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函[1999]183号)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5%调整为年复利2.5%,我省各级农社保经办机构存储于省农社保专户的农社保基金收益率也作相应调整:自1999年9月21日起,各级农社保经办机构存储在省农社保基金专户的基金月收益率由6.2‰调整为4.25‰,按季计算复利,年收益率为5.2%。其中2.7%部分滚入基金增值;2.5%部分解决管理费不足,按季提取并下拨。年7.7%的基金增值收益率标准执行至1999年9月20日止,
参见:《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收益率的通知》
(闽劳农[1999]5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21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备用金的管理
1、备用金限额的申请、变更
备用金限额每1000元为一档,上限是8000元,根据县级农社保机构日常保险金支付情况确定。备用金限额的申请或变更由县级农社保险机构填写《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备用金申报表》,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定后,第一联返回县级农社保机构,第二联报省核拨,第三联留存地(市)。
2、备用金的使用
使用备用金支付保险金,县级农社保机构在填写《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申报表》时,划去《申报表》中“省专户拨款”字样,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核并寄回后,县级农社保机构据此使用备用金发放保险金。
县级农社保机构对超过备用金支出限额或不用备用金支付的保险金,在填写《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申报表》时,划去“备用金支付”字样,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核,待收到地(市)返回的《申报表》及省专户拨款后,县级农社保机构才能发放保险金。
3、备用金的补足
县级农社保机构需要补足备用金时,填写《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备用金申报表》,报地(市)农社保机构审核后,第一联返回县级农社保机构,第二联报省核拨,第三联留存地(市)。
4、备用金的日常管理
为加强备用金的日常管理,防止备用金超限额使用,及时补足备用金,县级和地市农社保机构均应建立“备用金使用登记簿”。登记簿可使用三栏式帐簿,记录备用金的申请、变更和备用金的使用、补足情况,记录的日期以地(市)审核日期为准。地(市)农社保机构应分县进行登记,以便于对各县进行监督和控制。
在备用金的日常管理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各县在办理领取手续时,不能将由备用金支付和由省专户拨款支付的款项混合填报在《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保险金申报表》上,而应分别填表。二是县级农社保机构上报要求支付的保险金已超过该县备用金余额的,不能用备用金支付,而应通过省专户拨款支付。地(市)农社保机构对超过备用金余额的备用金支付计划,不予审核。
参见:《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备用金支付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农[1999]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