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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也就是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哪些单位、哪些人。研究和解决《条例》的适用范围,对实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外失业保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也就是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哪些单位、哪些人。研究和解决《条例》的适用范围,对实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外失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看,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不同的发展阶段设计调整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目前,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70个国家和地区,在适用范围上,因失业保险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覆盖范围较宽,如加拿大,失业保险覆盖了所有工资收入者,包括联邦政府的雇员。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个体业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人员和临时工不能参加失业保险。美国,联邦立法规定的覆盖范围是工商企业雇员、一年有20周雇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机构的雇员。铁路雇员、联邦雇员和退役军人实行特别的联邦保险项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逐步扩大。1986年,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度和《破产法》的试行,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国营企业中的四类人员: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1993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四类人员扩大到七类九种人员,即:撤销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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