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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测算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1、充分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充分满足保险机构履行赔付责任的需要,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收支平衡。对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地理环境人群的医药费用和不同的补偿比方案进行科学

1、充分保障。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应能充分满足保险机构履行赔付责任的需要,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收支平衡。对不同社会经济文化、地理环境人群的医药费用和不同的补偿比方案进行科学的测算,确定出能保持收支平衡的保险费,或由已知的保险费与其他因素一起确定能保持收支平衡的补偿比方案,以保证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转。

3、防损原则。保险费的确定要有利于促进投保人预防风险事故发生,而不是刺激他们设法获得赔付。特别是在医疗保险中,因为存在着“诱导需求”和“道德损害”的现象,要实现这一原则,除了在制定保险费时要进行特殊的处理之外,还需与保险补偿策略结合起来,例如制定起付点、共付额等。

4、相对稳定与绝对变动。从短期看,保险费的收取水平应保持稳定,这会有利于经营。但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等的发展,风险会变化,保险费收取水平应适时地作出调整。

5、经济可行性。制定保险费,不仅要考虑补偿损失的需要,还要考虑投保人的负担能力,考虑到保险费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投保人的支付能力有限,保险机构需降低经济保障的水平,同时相应下调保险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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