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保障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全省统一从19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其本人工资的1%,企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参见:《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提高缴费比例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劳办字[]第204号)
发布日期: 19年8月4 日
执行日期: 19年7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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