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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提高工伤保险和失业待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7月起,随着社保部门采用去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享受待遇基数后,我市城镇职工享受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其中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比上年度提高了1万余元。工伤护理费等相应上调根据我市社保制度,工伤职工

7月起,随着社保部门采用去年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享受待遇基数后,我市城镇职工享受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其中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比上年度提高了1万余元。

工伤护理费等相应上调

根据我市社保制度,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到丧葬补助金,数额为六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月起,按照新的基数2587.25计算,工伤职工每月的护理费为776.18~1552.35元,这比上个保险年度增加了67.88~135.75元;丧葬补助金为15523.5元,比上个保险年度增加了135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55235元,比上个保险年度增加了13575元。

医保缴费基数提高226.25元

据了解,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大多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本月是新保险年度的开始,职工享受有关待遇基数也将采用2008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市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度,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7.25元,这比2007年度的2361元提高了226.25元。这也使得职工享受的待遇提高。

今年度,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2070元。调整后,单位缴纳部分为:2070×6.5%=134.55元/月,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为:2070×2%=41.40元/月,从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而上年度医保个人缴费为37.78元。

目前,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也就是770元×80%=616元,减去医保个人缴费41.4元后,失业人员领到的失业保险金为574.6元。

另外,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以2008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87.25元为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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