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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发[2007]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政发[2007]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通过创业实现充分就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全民创业,是促进就业的根本途径
  (一)充分认识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重要意义。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全民创业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加快富民兴陕步伐、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坚持做到“四个坚定不移”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陕西为主题,以创业扩大就业、扶持创业培养企业家为目标,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使各类创业主体在创业中各显其能、各展其才,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发展,开创全省创业环境优良、融资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各级政府要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后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用先进的创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注重培育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二、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小额担保贷款是创业促就业一项重要的扶持政策。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的落实,省政府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建立协调督查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将担保机构延伸到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使更多的自主创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贷款的政策扶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考核制度。各设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落实及发放、管理、回收等情况,将作为省上下拨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的考核指标之一。省政府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全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各级政府要根据省上下达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五)全面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创建信用社区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选择  IO%的社区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工作目标和评定标准,全面启动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吨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社区贴近市场和贷款人的优势,协助承贷机构加强贷款管理,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通过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明确社区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难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各设区市要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实际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给予奖励。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完成当年贷款回收任务达到”%以上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各设区市在完成当年省上下达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2%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从下拨各设区市的省级再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对诚实守信的贷款者及时还贷后,可允许其续贷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与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开展全面业务合作,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业绩突出的银行,各设区市可采取优先开设社会保险基金存放账户等措施,进一步调动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对在信用杜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各设区市要将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贷款办理具体流程和时限一并向社会公布。
  (七)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进展情况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单独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及时拨付到位。省财政将加大对各设区市特别是贫困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助力度。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对设区市财政实行季度拨付、年终清算制。
  各设区市应尽快建立由劳动保障、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创业成功率。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到现场对贷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对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变层层审批为各有关部门到街道(社区)集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流向、效益及经营情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将基本情况在社区内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各设区市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八)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做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均由就业资金提供相应贴息。对持有《失业登记证》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子每人不超过200O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通过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的模式,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放工作。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如%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经办银行可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O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25%,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75%。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集体创业进行贷款的;可按其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和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建立创业载体和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九)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设区市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复转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提供“一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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