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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7]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7]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自律、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预防性的原则,对我省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所有部门、岗位、人员,所有业务操作环节都置于内部控制范围内。

第四条本规定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或岗位负责本级的内部控制工作。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在全省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八条组织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设置。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与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审核与调整、待遇支付与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与基金运营、信息管理、稽核监督等设立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九条制定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应建立各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条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经办机构应对本单位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审批的事项、权限、程序、范围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程序和权限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涉及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管理的重大事项,应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各业务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三条按规定程序审定业务经办事项。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按经办业务流程办理,由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把关。信息和数据必须经两个以上业务岗位审查之后才能进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参保单位需提交的审核资料、部门工作职能、岗位人员职责、每项业务的办理时限、内容、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通过上网、上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经办业务的原始资料和办理过程中涉及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相关资料,由业务部门定期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或岗位负责参保单位信息管理。
  (一)按规定办理单位参保、变更和注销登记、社会保险年度验证、提供参保单位或职工的参保缴费证明。
  (二)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经办人员应为其设立参保账户,确定单位收缴、拨付账户的建立时间和收缴、拨付测算的权限。
  (三)企业破产、关闭或改制时,必须清偿养老保险欠费,办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方可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封存参保单位的业务资料并停止办理业务事项。
  (四)经市、州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单位,参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征缴部门或岗位负责按月征收养老保险费。
  (一)年度缴费基数审核时,由经办人员根据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单位应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按程序和权限审定的缴费基数方可录入信息系统。
  (二)根据年审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当月人员增减异动情况,按月测算和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期养老保险费的应缴数额。制定和下达参保单位月养老保险征缴计划,并按计划及时征收养老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同时抄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三)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四)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提出缓缴报告的单位,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不超过3个月期限的缓缴手续。逾期的,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断保处理,不再进行收缴测算。
  (五) 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必须关联控制。财务环节依据参保单位缴费单据和银行到账票据进行登账处理,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
  (六)稽核部门或岗位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稽核增加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征缴部门或岗位依据经办机构下达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缴额录入信息系统,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
  (一)办理在职人员增减异动和变更个人账户业务。经办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个人账户建立、续保、停保等业务。情况特殊的在职人员异动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根据个人账户记录和基金转移单,经办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个人账户的转入、转出、合并等手续。涉及统筹区域以外需要转移基金的,须经财务部门或岗位复核后方可转移资金。
  (三)在职人员办理统筹补缴、断档补缴、异动补缴、提前退休补缴时,经办人员应根据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涉及在职缴费人员有欠费的,不得虚记个人账户。
  (四)依据政策规定设置参数,信息系统自动为个人账户计息。
  (五)定期向参保单位和个人发布个人账户信息。参保单位或个人对个人账户信息提出异议的,由经办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查实,对确属错误的信息,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修改。其中涉及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重要信息的修改,必须经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前的记录。
  (六)在职职工死亡和其他符合政策需要终止缴费账户并退款的,经办人员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或岗位复核后方可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和退款手续。

第十九条待遇审核部门或岗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一)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会同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退休的相关资料,确认退休资格和待遇核算的信息指标。
  (二)经过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基本信息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异动手续;发现办理退休的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按信息修改程序进行信息修改。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待遇由信息系统自动计算。
  (四)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时,根据调整待遇政策规定的条件确定调待人员,进行预调并打印预调情况表。预调情况表应送参保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离退休待遇调整汇总表必须整理归档。
  (五)办理离休人员生活费补助、劳动模范津贴、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和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等相关待遇的支付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初审、财务人员复审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待遇发放部门或岗位办理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一)每月编制基金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由系统自动测算的基本养老金和当月应预留的一次性拨付基金组成。支付计划必须由待遇支付部门负责人或岗位初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岗位人员复审,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发放部门或岗位按月与委托发放的单位对账,对出现的差错及时报财务部门处理。
  (三)对可疑死亡或失踪,判刑收监或劳教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暂停待遇支付手续。
第四章 基金财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必须分设会计和出纳岗位。经办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支项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录工作。基金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直接接触现金。

第二十二条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审核岗位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出纳岗位必须复核后方可办理业务。记账岗位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登账。财务负责人负责指导、督办和抽查。每个岗位均需签字,并留存签字的样本。

第二十三条严格规范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程序。基金开户银行必须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开设。在同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套基金账户。选择开户银行时,经办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基金监督、财务、纪检监察等职能机构应参与并监督。

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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