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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缩小城乡就业差距,促进城乡就业和谐发展,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长春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批复》(劳社部函〔2006〕225号)精神,拟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从全市经济社会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在搞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从体制、政策和工作体系入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
  (二)总体目标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2.建立适应我市经济条件的逐步向城乡一体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妥善解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区分不同劳动年龄人群,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引导就业”的就业方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保障,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发展服务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缩小城乡间劳动就业服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利用和充分发挥积极就业政策的作用,兼顾城乡劳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二、主要任务
  通盘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实现开发就业;缩小直至消除劳动者城乡就业差别,实现平等就业;加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素质就业;推进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实现稳定就业。通过建立完善六大工作体系,稳步推动城乡统筹试点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一是统筹配置人力资源,建立城乡就业开发体系。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清理、取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将现有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政策向农村劳动者延伸,扩大政策覆盖面。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范围,予以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享受相关待遇。打破户籍、城乡、年龄限制,实行统一的录用备案和合同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城乡劳动力,提倡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参与率,逐步形成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
  --实行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统计、登记制度。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部纳入统计范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资源登记,进一步完善覆盖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在乡务农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外地来长务工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年度人力资源普查和人力资源申报和登记,全面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实行动态人力资源管理。
  --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完善市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的岗位银行、人力资源库、创业促就业项目库,将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向下延伸,覆盖城区所有区、街镇乡、社区和村,实行全市数据统一集中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中心数据库的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一点登录、全市共享”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机构的网络互通、信息共享、服务互动。
  --建立企业岗位申报与职业介绍机构实地采集相结合的岗位开发体系。一是继续实行政府各部门及各大企业集团就业目标管理制度,通过经济增长带动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二是认真执行企业岗位申报制度,严格企业招用工程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三是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机构要组织人员在所辖范围内广泛征集、采集用工信息,建立固定的岗位信息员队伍,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广泛的用工信息。
  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乡镇、村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安排独立的办公和职业介绍场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市统一制定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开展工作。市区范围内的乡镇和村要在机构健全的基础上,做到场地、人员、资金、制度、工作全面到位。充分发挥“两级管理、四级服务”在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城区内的乡镇、村全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按照“一台七区”的功能要求,设置职业介绍服务项目。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城乡劳动者全面开放、提供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用工登记、办理用工手续等各项就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新三化”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工作。积极组织由上至下的送信息、送岗位、送政策、送温暖活动,将岗位信息经常性的送到县、乡、村(屯);针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组织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场招聘活动,促进城乡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平等就业。
  三是加强技能培训,建立城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广泛发动全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管理规范、师资力量雄厚、基础条件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过关、就业效果较好的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基地。根据企业职位需求状况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常年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劳动力市场的衔接制度。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和内容。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重点培训。现阶段可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生产第一线简易操作技能普工的培训;围绕商业、旅游业、美容美发、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的需求开展行业技能培训;围绕农业产业化调整和发展种养、农产品加工等开展农业生产、创业技能的培训;围绕发展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化、技术等级的培训;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制度。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千人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发挥职业培训一次性补贴的效能,结合省里“培训券”补贴办法,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有效加强培训工作。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经费要在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政府按有关规定为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补贴,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完善城乡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常性指导、规范企业严格履行对劳动者承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义务。建立以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的用工管理的长效机制。监督用人单位在招用城乡劳动者时,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工期间严格执行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各项规定,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加强企业侵犯城乡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处理。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仲裁制度,建立针对农民工和城市弱势就业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积极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扩大监察覆盖面,加大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查处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案件。在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证制度,彻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稳定就业。
  五是扩大覆盖范围,建立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确保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积极推进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比较低的特点,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要正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经济条件,充分尊重农民工个人意愿,任选一种参加。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确保其享受同等待遇。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财政、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从低水平起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的制度。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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