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制订颁布了我省妇女发展“九五”、“十五”规划,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省妇女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妇女生存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2006一2010年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此,省人民政府制订并颁布《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省情和妇女发展现状出发,确定了“十一五”时期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妇女优先发展的六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将会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
总目标
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推动全省妇女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至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至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至到2010年,全省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至城镇妇女就业率达40%,城镇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至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村妇女非农收入。每年转移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10万人。
至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和科技领域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至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提高5%。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至城镇妇女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0%、75%、50%、46%。
至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妇女占参保农民的25%。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至依法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及乳腺疾病普查,并对患者给予积极治疗。
至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有关假期的权利。
至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安排妇女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劳动。
5.消除妇女贫困,提高贫困、残疾妇女就业率。
至减少贫困妇女人数,到2010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至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千方百计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扶持妇女自主创业。积极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和培训。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到2010年,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中,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0%以上。严禁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为由将其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者降低其工资标准。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6.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帮助农村妇女学习农业实用技术,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不断深化农村妇女“双学双比”、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鼓励城乡妇女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7.加大对贫困妇女扶持力度,积极开发和引进适合妇女从事的扶贫项目。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的发展,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8.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使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完善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求。
9.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及决策水平。
至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到2008年换届时,省人大女代表、省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2.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行政管理的能力。
至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各有1名女干部。
至各级党政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
至正职女干部的比例要有所提高。
至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改善女干部队伍结构。
至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高学历女干部的比例。
至改善女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中45岁以下的厅局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至加大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选拔力度,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分别不少于15%、20%。
4.扩大妇女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范围。
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至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至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要有较大提高。
(二)策略措施
1.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在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课程,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为女性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实现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配备目标。
3.坚持平等竞争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女干部。
4.根据女性自身的特点和岗位需要,定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加强对女干部多层次、多岗位的轮岗锻炼,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女干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5.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女性人才信息库和储备库,注意充实和储备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女性人才,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相关部门要尽快掌握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女干部,进一步拓宽选拔女干部的视野。
6.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竞争、选举和民主管理,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至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达到96%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
至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8%以上,巩固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
2.提高女性接受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比例。
至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5%。
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8%以上。
3.扫除妇女文盲。
至成人妇女识字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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