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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6]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做好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城镇劳动力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统筹扩大就业规模与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一体化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和公平的目标。
  (二)“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加快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五”期间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000人;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1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5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00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7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
  (四)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五)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容量。
  (六)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村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七)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帮助和服务。
  (八)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就业战略,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稳妥地组织境外劳务输出。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6、失业六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分A、B两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A》的对象享受包括税收扶持政策在内的各项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B》的对象享受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十)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A》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B》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上述两类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且户籍所在地为信用社区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因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
  (十一)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A》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72元。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单位定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8元,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4、鼓励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3000元的再就业补助费,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年内分年领取。对2005年底前核准再就业补助费但未到期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同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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