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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以下简称《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覆盖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其他未成年人(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未满18周岁。下同)。

(二)年满18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月1日。下同),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农业户籍)居民。

(三)年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城镇(非农业户籍)居民:

1.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12月31日。下同),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不具备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人。

第三条 参保人员分类核定管理

(一)人员类别

依据参保人员筹资补助来源渠道的不同,分别按院校学生、高中以下学生儿童、成年居民及新生儿核定人员类别。

1.院校学生:包括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毕业当年未实现就业,经教育部门认定在毕业当年申报缴费期(9至12月份)内按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学生证或院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2.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包括在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核定;

3.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上,非在校就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单位申报或城镇居民家庭提供的《户口簿》核定;

4.新生儿:在申报缴费期出生并参保次年,或在上年9月份至当年8月份出生并参保当年的婴儿。依据《户口簿》核定。

(二)人员类型

各类别人员中,依据筹资及补助标准的不同,分别按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助学学生、离休干部配偶、民政优抚对象及一般人员核定人员类型。

1.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残联部门申报核定;

2.享受低保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3.特困救助人员: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人员。依据《天津市城乡居民特困救助卡》和街道(乡镇)出具的享受特困救助证明核定,或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城镇居民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截至结算年度的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下同)。依据街镇劳服中心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户口薄》核定;

5.离休干部配偶: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依据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申报核定;

6.助学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依据学生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或学校申报核定;

7.民政优抚对象:享受我市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市民政部门申报核定;

8.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第四条 单位及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代管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市残联部门(以下简称:残联部门)、代管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和民政优抚对象参保的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代管未就业学生参保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部门)、代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参保的市老干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中心)负责行政村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一)单位登记管理

1.单位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学校、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残联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单位(以下以下统称:单位)提供的批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审核其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简称登记表二)。审核无误后,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单位住所、非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专管员等信息,选择录入单位类别(院校、中小学、福利机构、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或其他)及学校福利机构类别(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托幼机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或精神福利机构),录入开户银行、银行基本帐号、户名等单位开户信息及缴费方式(银行临柜缴费、委托扣款、小额支付或其他)。

对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以下规则编制9位单位登记代码:1-2位为“CX”,3-4位为区县代码后两位,5-9位由00001开始按登记顺序排列。

街镇劳服中心审核行政村填报的登记表二,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其办理单位登记,选择录入单位类别(行政村)、单位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及其他单位登记信息。

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2.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应变更项目办理变更登记。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3.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依据相关凭证,审核单位填报的登记表二及单位注销申请,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登记。留存登记表二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单位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1.参保人员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依据单位填报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二)》(简称申报核定表二)或电子报盘文件,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录入或接收电子报盘文件导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YYYYMMDD)、公民身份号码或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外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学号(对学校学生儿童)或户口编号(对行政村参保人员)、人员类别、人员类型、缴费年限(对院校中按学制年限参保的“院校学生”)、户籍所属区县(对通过福利机构、行政村参保的“成年居民”,通过民政部门及残联部门、老干部管理部门等其他单位参保的全部人员)、筹资金额等信息。在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时,如参保人员姓名中有生僻字(采用各种输入法均无法录入),可暂用汉语拼音(字母大写)代替。

对行政村中在校(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街镇劳服中心应通知其通过所在学校参保;非在校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特困救助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或离休干部配偶,通过残联部门、民政部门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参保。

对港、澳、台或外国籍学生儿童,指导学校依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护照等证件,采集其英文姓名(证件上有中文姓名包括手写中文姓名的可采集中文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YYYYMMDD)及性别,并填报申报核定表二。

对不属于港、澳、台或外国籍,确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学生儿童(如少数民族学生),指导学校依据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为其编制18位人员登记号码,并填报申报核定表二。其中:第1-6位为学生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公民身份号码第1-6位,第7-14位为学生儿童本人出生日期(YYYYMMDD),第15-16位为顺序号“01”-“99”,第17位为“1”或“2”(按性别选择,男“1”、女“2”),第18位为大写字母“B”。此人员登记号码作为学生儿童参保登记、就医登记、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及制发社会保障卡的人员身份号码。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证件号码信息错误或发生变更的,或编制人员登记号码的学生儿童在取得合法公民身份号码后,申请登记信息变更,由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镇劳服中心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劳服中心依据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凭证资料,审核单位填报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修改单》(以下简称:信息修改单),登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应变更项变更登记信息。留存信息修改单及《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凭证资料复印件。

参保人员其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参保时按变更后的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城镇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管理

街镇劳服中心负责办理辖区城镇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负责城镇居民家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一)城镇居民家庭及参保人员登记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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