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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第一条 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订本规定。二、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经济部门和生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各职能机构,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生产,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厅长、局长、经济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主管部门的厅长、局长和公司经理,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审定、颁发本系统统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注意了解本系统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每委至少亲自组织讨论一次安全工作,采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三、在安排和审批生产计划时,必须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的规定。

  四、根据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改造不安全、不卫生和体力劳动繁重的生产作业,不断改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面貌。

  五、设立专职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表彰和奖励企业及其领导人时,必须考核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状况;组织审议需要本级处理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各级工业、交通、基建部门主管生产的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从生产管理上对本系统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厅长、副局长、副经理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二、组织实施上级颁发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审批设计和其它技术文件,处理生产技术问题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负责。

  三、组织编制审查本系统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和大、中修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四、定期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订和实施重大隐患整改计划。

  五、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教育和考核,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六、组织学习、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技成果,开展劳动保护科研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本系统的重大伤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统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八、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正、副厂长、矿长(或相当正、副厂、矿长级)安全职责

  厂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副矿长协助厂长、矿长管好安全工作,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订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规则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机构和全体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设立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保证其进行安全监察的效能。

  三、在制订生产计划、增产措施,审定技术文件和技术方案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与标准,并且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经费,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结合技术改造,制定和实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面貌的规划,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使生产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隐患,保证本单位厂院、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等,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六、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决议,处理有关提案。

  七、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典型,鼓励、支持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八、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预防重复性事故的措施。

  九、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 车间主任(区、队长)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区、队长)对本车间(区、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在组织管理车间生产过程,具体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检查、分析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在进行生产、施工作业时,必须制订、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经营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负责对新工人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四、经常检查车间(区、队)生产建筑物、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设施,组织整顿工作场所,及时排除隐患。遇有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时,要迅速采取暂时控制措施,并报告上级。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五、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安全活动,领导车间(区、队)安全员工作。

  六、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或参加调查,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七、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或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六条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工段、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模范的遵守并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二、做好对新工人的岗位安全教育,指导和督促岗位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表扬先进,制止违章。

  三、开好班前班后会,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人思想等状况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并组织工人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四、坚持交接班制及工间安全检查制,组织工人维护、保养设备,清理工作地点,保持安全、整洁。遇有不能处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停止作业,并报告领导。

  五、发生工伤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

  六、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上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可越级向上级报告。

  第七条 岗位工人安全职责

  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遵照规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四、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五、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或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八条 安全部门职责

  各级安全部门及专职安全人员对本系统、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一、监督检查本系统、本企业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二、经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解决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和贯彻安全技术规则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规程的熟悉情况。

  四、参与审查或汇总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经费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况。

  五、督促和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矽尘和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措施。

  六、检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若不解决,有权提请主管领导制止施工和投产。

  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教育,进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对重大事故追求责任,提请领导上研究处理,并对防范措施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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