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赣府发[199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长、县(区)长、乡(镇、场)长是本行政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党政群机关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
(1)协助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
(2)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3)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来信来访;
(5)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劳动局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察。
(2)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作人员外)、考核、发证。
(3)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评审和发放。
(4)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
(1)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生产、销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个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
(2)对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的生产、出售、贮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小作坊。
(3)对从事爆破特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4)对重要集会、庆祝活动的场所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5)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骇客吧)、美容美发厅等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消防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
(1)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验收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设计。
(2)审核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方面储存、经营、运输消防安全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发证。
(4)对重要集会和庆祝活动的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5)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2)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查处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4)严格机动车辆检测,防止无证、无照、报废、拼装车辆行驶。
(5)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对一些易出事故危险地段以及学校路口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
(六)市经贸委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和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督促、指导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查。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对本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
(5)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无“三证一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市冶煤办对辖区内冶金、煤矿的生产安全、开发布局和经营秩序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安全生产督查、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技改立项申报,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监督隐患整治。
(八)市地矿局协助矿山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
(1)配合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参与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4)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防止无证非法开采。
(九)市机电局对市属机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
(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市属机电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组织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市纺织局对市属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职责是:
(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组织并参与市属纺织企业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燃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以及经营供应站(点)的选址布点。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2)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
(3)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4)科学选择建筑地址,确保安全。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的锅炉(含微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测。(2)对全市的燃气设施(液化气槽车、贮罐和钢瓶及液化气充装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颁发《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等。(3)对全市的压力管道(含煤气管道)进行监察和检测。(4)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5)对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十三)市轻化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管辖的企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市交通局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2)对所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3)搞好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对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抚州供电局对全市电力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经常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订防范措施,严防、控制电力伤亡事故发生。
(3)加强室外线路监管,改造、更新老线路的规划架设,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抢修处理被自然灾害破坏的电力设备、设施。
(4)对特种行业(如煤矿)的用电尽可能确保,如需检修电力设施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煤矿或企业,保证井下或企业生产安全。
(5)搞好用电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对系统从事电力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6)组织和参与电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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