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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把安全生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

  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针,为确保这一方针的贯彻推行,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矿山安全法》、《劳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的配套规章。在上半年召开的中央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又作了重要指示。《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公布施行,其深远意义在于通过法制手段,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从而达到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和全体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强化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依法抓好安全,广大职工依法保护自身安全,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安全,执法部门依法监察安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甬政〔1996〕2号),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确保一方平安。要通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网络。

  (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守土一方的各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各级政府应建立与本地安全生产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必需的安全生产经费。市长、县(市、区)长、镇(乡)长、街道主任、村长(居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总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做好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其他各级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的工作负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县(市、区)、各镇(乡、街道)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同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条块结合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局长(主任、经理)是所辖行业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业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重申、明确以下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

  1.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营性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合资、合作企业按合资、合作前企业性质,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外商独资企业由各级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各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6.各旅行社和旅游场所、旅游设施的安全工作,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7.商场、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各级财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管理,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

  9.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0.股份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宁波方中持股比例最大一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1.异地注册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源头管理,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三)按事故类别建立严格的执法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各级经委(劳动)、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港航监督、渔港监督和农机监理等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安全管理和执法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由经委(劳动)负责监督管理;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渔业生产事故由海洋与水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事故,由农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按“企业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网络,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各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主要负责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依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要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受伤10人(含10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当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市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事故处理相关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

  (四)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者虽不是特大安全事故,但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对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及相关部门行政正职,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关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包括道路、水上)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乡镇矿山(采石场)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行政正职及有关人员必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决杜绝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立足预防,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并且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政府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所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实行严格的奖惩,切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各级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例会制度。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各级政府一年中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进行跟踪督查,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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