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各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