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在按交通事故作出经济赔偿后,用人单位仍应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医疗费、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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