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论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是否以市级为单位核算,均应以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
参见:《关于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1]140号)
发布日期: 2001年4月6日
执行日期: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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