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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21号 南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1—4级伤残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南川劳社字〔2007〕95号)收悉,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21号 南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1—4级伤残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南川劳社字〔2007〕95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21号 南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1—4级伤残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南川劳社字〔2007〕95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 二、享受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以其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按月领取的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为计发基数,如工伤退休养老待遇低于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与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生活补助费不得双重享受,按《条例》规定享受了供养亲属抚恤的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三、以上待遇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伤养老待遇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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