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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
西宁市、各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1999)69号文件精神,在《关于完善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政办[1998]84号)规定原保障线的基础上,将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平均提高30%。提高保障水平后的保障标准为:西宁、海西155元,海东为140元,海南、海北为145元,玉树、果洛、黄南为160元。全省保障对象月平均增加35元。

二、全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标准后,依据实际保障对象35902人计算,共需增加保障资金748万元。其中西宁市313万元;海东地区158万元;海南州53万元;黄南州23万元;海北州23万元;玉树州22万元;果洛州19万元;海西州137万元。增加的保障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补贴,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下达。

三、根据青政办[1998]84号文件核定的保障标准和比例,目前全省还有占城镇总人口0.5%的贫困居民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省民政厅要尽快制定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确定保障对象,尽快将这些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增保障对象所需资金仍然采取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的办法筹集;新提高标准平均补差部分全部从中央财政补助中列支。新增加的保障对象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的三类对象执行,要重点解决大中型特困企业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及其他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四、原定保障对象提高保障水平后的增资部分,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从今年7月份补发,补发资金必须在9月15日前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10月份起逐月按新标准发放。新增加的保障对象确定后,即由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已确定的标准和比例审核,并及时拨付资金。各地要在10月底前完成新纳入保障对象的核定工作。新增加保障对象的补差资金从9月份开始发放。

五、资金管理继续执行青政办[1998]84号文件确定的“核定基数,控制总量,分级负担,动态管理”的体制。对各地挤占、挪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加强督查,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省级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省财政统一筹集,集中管理,以从根本上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落实。

六、省财政厅、民政厅、劳动人事厅要密切配合,协调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互通情况,加强联系,保证三条保障线都能充分发挥稳定社会大局、促进地区安定的作用。

搞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要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操作,认真负责的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全力配合,大力支持。尤其是特困企业和贫困居民集中的地区,更要给予高度重视。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组织和企业单位都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搞好收入调查、核定对象、规范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保障资金的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保障对象的管理力度,逐步做到“公开政策、随时申报、及时核定、按时发放、微机操作、动态管理”,切实把这项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城镇低收入居民群众的关怀和照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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