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来各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按同一增长比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呈贡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月由182元调整为190元;

  二、嵩明县、富民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56元调整为163元;

  三、东川区、寻甸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43元调整为149元;

  四、禄劝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36元;

  五、调整后的城标准从2002年4月起执行。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资金,仍按昆政发[1998}60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城市“低保”工作力度,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今年6月以前做到应保尽保。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