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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字(20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字(2005)111号)精神,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意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二)城乡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资金、物资、法律上的援助或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指由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为保障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

  (四)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取暖、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救助对象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社会救助,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在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上,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将政策措施整合,提高效能。在实施救助工作中,依法行政,完善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三是城乡联动、配套实施的原则。按照逐步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既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规划,又要根据当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采取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解决;四是“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由点到面,稳步有序地推进。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首先抓好单向救助制度,通过单项制度的建立、实施和完善,逐步形成比较全面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制度建设

  (一)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有充足的食品、衣被等物资,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各旗县区财政在年初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精神,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施保,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科学调整救助标准。根据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经过科学测算、认真论证、实事求是地调整当地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做到既要与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要满足低保对象的生活需要,又能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就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城市低保资金在公共财政中的支出比例,建立城市低保资金预算的自然增长机制。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完善家庭支出调查方法,完善和规范分类施保,针对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提高救助金额,将重点保障对象(A类)中和特殊保障对象(B类)中生活特别困难、不救不活的低保对象定为A1类重点保障对象和B1类特殊保障对象,以上2类人员保障金可在原有标准上上浮10-20%;加强动态管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旗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低保审批手续;超出保障标准的人员及时取消低保待遇;对收入提高的低保对象和家庭,及时降低救助金额,将基本保障对象(C类)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控制新增C类保障对象的补差标准,严格C类低保对象每月向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制度。对于B类以及C类中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另行造册,及时掌握这部分人的就业动态,并每月组织1次公益劳动。要进一步规范各旗县区城市低保月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严格城市低保备案制度,同时,各旗县区要注重低保工作总结、情况汇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的排查,完成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批发证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内民政保(2005)6号)文件精神,明确供养标准,即: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坚持五保供养工作由政府主导,供养资金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原则,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经费由旗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旗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信用社)直接发放到户,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和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源,搞好敬老院建设和改造,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并且要选聘合格的专、兼职敬老院工作人员,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和《呼和浩特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4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农村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采取以农村低保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所需低保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分级按比例负担解决。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入户调查制度、评议制度,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对农村困难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女户和双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低保申请审批档案由旗县区民政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完善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各旗县区要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方案,合理确定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积极探索定额救助以及医后和医前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衔接。城市医疗救助要在2005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救助制度,并在农业旗县逐步推广,力争使全市患大病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城乡居民得到有效救助。

  (六)建立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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