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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

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6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不足525元的调整到525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超过2600元的调整到2600元。
本次调整前伤残津贴已超过2600元的不予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甘肃省劳动厅关于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调整范围

200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 10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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