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工伤受害应赔偿 主体不符被驳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2-02 浏览:0
导读:法律百宝箱导读: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工伤,要求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由于起诉不当却败了诉。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
法律百宝箱导读: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工伤,要求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由于起诉不当却败了诉。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工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工伤,要求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由于起诉不当却败了诉。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同村人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到他们的耐火厂工作。李某于2

在工厂操作机器时不慎造成工伤,要求赔偿原本是在情理之中,但由于起诉不当却败了诉。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的女工李某,2003年7月份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同村人张某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到他们的耐火厂工作。李某于2003年7月21日到张某厂里上班,并被分配到轧力机上从事机器操作。2003年8月1日,李某在操作机器时被下滑的锤头轧伤左手。后经诊断为左手挤压伤,2--5掌骨开放性骨折,故要求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耐火厂里从事轧力机工作时轧伤左手,与张某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不能证明张某在该耐火厂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李某对被告并无诉权。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