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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5 浏览:0
导读: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付出的劳动及其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的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2.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3.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要做到先考核后兑现;


  4.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5.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2.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


  3.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5.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保值增值指标。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国有独资企业中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可按经营者年薪的60%-90%的系数分别计发(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年薪制考核部门审核)。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业(集团公司指核心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分类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3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5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一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


  1.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其效益年薪按如下公式计算:


  效益年薪=4倍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值增值率的实际完成数-1)÷(核定的保值增值率基数-1)


  2.当国有资产减值时,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由经营者予以赔补。赔补额为:每减值1%,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25%予以赔补(赔补额=国有资产减值率×100×基本年薪×25%),赔补款从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和基本年薪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所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如企业经营业绩较好、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数指标时,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超过7倍的,其超过部分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以上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只考核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年度考核时必须剔除不是由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付出的劳动及其生产经营业绩相联系。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的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2.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3.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要做到先考核后兑现;


  4.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5.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2.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


  3.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5.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保值增值指标。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国有独资企业中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可按经营者年薪的60%-90%的系数分别计发(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年薪制考核部门审核)。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业(集团公司指核心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分类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3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5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一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


  1.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其效益年薪按如下公式计算:


  效益年薪=4倍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值增值率的实际完成数-1)÷(核定的保值增值率基数-1)


  2.当国有资产减值时,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由经营者予以赔补。赔补额为:每减值1%,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25%予以赔补(赔补额=国有资产减值率×100×基本年薪×25%),赔补款从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和基本年薪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所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如企业经营业绩较好、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数指标时,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超过7倍的,其超过部分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以上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只考核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年度考核时必须剔除不是由

企业经营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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