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术语的选择上,多数学者采用“犯罪未得逞”这一与立法用语相同的表述来说明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特征),少数学者用“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或“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替代“未得逞”[1]。
“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3]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4]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些要素。[5]
“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为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但随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则具体犯罪运用研究的深入,这一学说受到新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和“实行行为达到目的说”。前者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的,是犯罪未遂。[6]后者以实行行为是否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未“犯罪结果(发生)”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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