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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的罪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死刑适用以下罪名: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死刑适用以下罪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3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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