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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当均具有重要作用,而能否保障证人到庭作证与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相关。1996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庭审诉讼结构中引入了“抗辩制”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庭审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当均具有重要作用,而能否保障证人到庭作证与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相关。1996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庭审诉讼结构中引入了“抗辩制”因素,但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设计,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难以协调的问题。从当前来看,问题突出反映在检察院和法院因传唤证人责任归属的认识不同而导致的相互冲突之中。无疑,这也成为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作证不甚理想的因素之一。

就此而言,在法学理论上尚未有人作专门研究,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解决这种问题。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从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诉讼功能出发,有关传唤证人的责任问题将再次呈现。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对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作进一步的调整,以实现其合理化。

一、两大法系国家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传唤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官传唤;另一种是控诉方、辩护方和民事当事人传唤。前者是一种“正式传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后者是一种“非正式”传唤,对证人没有强制力。

1.法官的传唤。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是传唤证人的主要方式。这种传唤有二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法院依职权主动传唤不受控诉方和当事人申请的范围限制,根据查明事实真相需要可以传唤任何证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他可以以传票传唤并听取任何人的陈述,或者根据庭上审理发展情况, 提调任何他认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证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4条第(一)项规定,审判长命令为审判所必要的传唤。另一种情形则是法官根据申请而被动传唤。《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4条规定, 审判长命令执达员传唤检察院、被告人和民事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对于被告人的传唤申请,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9条第(一)项规定, “被告人要求传唤证人、鉴定人参加法庭审判或者收集其他证据时, 应当向法庭审判长提出申请, 申请要阐明需要对此收集证据的事实”。对于民事当事人传唤申请,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第(一)项和第244条第(三) 项的规定,民事当事人可以通过 “查证申请”要求法官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由法院传唤的这两种情形均由法院保障实施,具有强制执行力。证人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如不出庭作证将受到处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规定,如果传唤的证人没有到庭,法庭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裁决由警察立即拘传其到庭作证,或者裁决将案件推迟至下一次开庭时审理。在任何情况下,证人拒不出庭,或者拒不宣誓,或者拒不作证, 法庭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对其给予第109条规定的处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条第(一)项规定, 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要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对证人也准许强制拘传;相应地适用第135条规定。在再次应传不到的情况中, 可以再一次科处秩序处罚。

2.控、辩双方和民事当事人的传唤。除法官传唤证人之外,控诉方和辩护方以及民事当事人也可以自行传唤证人到庭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9条规定,“审理中应当听取检察院和当事人要求传唤的证人的陈述, 即使他们没有在预审中作陈述, 或者他们未经正式传唤,只要他们的姓名已依照281条的规定通知给有关人”。在法国法律上,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由此可见,对于法院没有正式传唤的证人,控、辩双方以及民事当事人也可以进行直接的传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14条第(三)项规定, 检察院有权直接传唤人员。第220条第 (一)项又规定, “审判长拒绝传唤某人的申请时, 被告人可以对该人员直接传唤。即使无先行的申请,被告人也有权直接传唤”。对于控、辩双方和民事当事人非正式传唤,在程序上有两点限制,一是只能是在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请传唤而法院不愿意传唤的情况下方才发生。二是对于当事人的传唤,传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传唤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控、辩双方的自行传唤。另一种是法院的传唤。前者属于非传票传唤,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后者属于传票传唤,由法院强制力保证实施。

1.控、辩双方的传唤。在英美法系国家,传唤证人主要由控、辩双方负责。在庭审之前, 控、辩双方确定需要传唤的证人,并且向其发出传唤通知。在英国,控诉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方法获得支持其指控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护方也同样必须保证支持其辩护理由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能及时出庭,审判法官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宣布中止案件审理或继续审理,不予以等候。同样,美国遵循普通法传统,传唤证人也主要由控、辩双方负责。

2.法院的传唤。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主要由控、辩双方传唤,但法院也可以传唤。法院传唤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传唤。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第66条(2)中明确规定,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传唤证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条(a)规定,“传票应当由书记官签发并加盖法院印章。传票上应注明法院名称和案由, 命令被传唤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作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亦规定,“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建议传唤证人。”不过,控、辩双方申请法院传唤证人有条件上的限制,即只有在证人向控诉方或辩护方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情况之下。控、辩双方由于没有强制证人作证的权力,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的目的在于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强迫证人出庭作证。另一种情形则是法院主动传唤。法院也可以不受控、辩双方申请证人范围的限制主动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第66条(2)2D规定,“为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之目的,刑事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签发传唤令(证人传唤令)”。美国《美国联邦ぞ莨嬖颉返?614条规定,“法庭可以自己提议……传唤证人。”

上述法院传唤的两种情形是以传票形式出现,由法院保障其实施,具有强制力。英国《1965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出庭)法》第3条规定,(1)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要求他出庭的传令或证人传票应当被认定蔑视法庭罪,法院可以对他作出如同当庭蔑视法庭罪的即决惩罚。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7条(g)条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却未按照被送达的传票执行,可以被视为蔑视签发传票的法院,或者当传票是由联邦治安法官签发时,蔑视签发传票所在地法院。

二、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之比较

(一)传唤证人责任分配机制的差异性及其原因

经过上述梳理,我们发现,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在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存在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二个基本方面。其一,传唤证人的主要形式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唤证人的形式是以法院传唤为主,法院可以传唤任何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以控、辩双方传唤为主。控、辩双方根据证明本方案情的需要传唤本方证人,对于传唤哪些证人, 法院不予干预。①即使是法院传唤,通常也是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而发生。其二,传唤证人的主体范围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传唤证人的诉讼主体范围不仅包括法官和控、辩双方,而且还包括民事当事人。民事当事人不仅可以申请法院传唤证人,而且还可以直接传唤证人。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传唤证人的主体范围仅限于控、辩双方和法官,而不包括民事当事人。

形成上述差异,总体来说,是由各自庭审诉讼结构所决定。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不同的诉讼结构对传唤证人责任的分配机制发生重要影响。首先,诉讼结构的差异决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属于法官的责任证人均属于法院的证人。这类证人既包括法院直接传唤的证人,也包括控、辩双方和民事当事人各自申请传唤的证人。②法官根据开庭前的实体性审查,认为某些或某个证人的证词需要进一步核实,他依据职权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因而传唤并保障证人到庭的责任主要由法官承担。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调查案件事实属于控、辩双方的责任对各自的事实主张需要什么样的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各自确定,因此,证人属于控、辩双方各自的证人。即使控、辩双方申请而由法院进行的传唤也属于控、辩双方的证人。因而,传唤、保障证人到庭作证的责任则主要由控、辩双方承担。控、辩双方之所以申请法院传唤,其原因在于借助法院的强制作证权。

诉讼结构的差异也决定了庭审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的分野。在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中,刑事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则严格分离。由此,也就决定了民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是否承担传唤证人的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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