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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侦查结构的完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内容摘要】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程序则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i]如果地基搭建得不牢,则将危及整个大厦的安全。同理,侦查结构不合理,不坚固,殃及的则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乃至会对一国民主、文明的
【内容摘要】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程序则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i]如果地基搭建得不牢,则将危及整个大厦的安全。同理,侦查结构不合理,不坚固,殃及的则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乃至会对一国民主、文明的发展进程产生负面影响。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侦查结构,正是本文的旨趣所在。本文从侦查结构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侦查结构的基点即侦查目的,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当今两大法系的侦查结构作一理论梳理。在此基础上,评析我国侦查结构的选择及其特点,据此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刑事侦查 侦查结构 侦查目的 司法监督



一、侦查结构的概念

侦查结构一词,从语义学上看,是由“侦查”与“结构”这两个词组成的偏正式的短语,即侦查的结构。关于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作了明文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结构,又可称作形式、模式、构造等,是指事物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及相互关系,即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组织、组合的形式。

关于侦查结构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作明确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它并非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法律术语一般都是从实践中来,经理论阐释被公认,由正式的法律明文规定加以确认后,方完成其成为标准的法律术语的历程。本文认为,一般而言,侦查结构是指由一定的侦查目的所决定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侦查与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的组合方式。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特征的一种基本思维形式。侦查结构的科学概念必须反映其本质特征,使之既能与其他结构如审判结构等区别开来,又能把侦查结构与侦查的其他方面如侦查程序区别开来。首先,侦查结构是由一定的侦查目的决定的。侦查目的是侦查所要达到的效果和追求的目标。侦查结构的建构总是由其所需要实现的宗旨和目标所决定的。侦查目的决定侦查结构的内容、规模和类型。其次,侦查结构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侦查结构的主体是指侦查程序的参加者,即在侦查程序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再次,侦查结构的内容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力和职责,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等。最后,侦查结构是在侦查程序中特有的侦查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它揭示侦查程序与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组合方式,同时也区别于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结构。


二、侦查目的

综观两大法系国家不同模式的侦查结构,我们发现,不同的侦查目的对于形成不同的侦查结构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

1、侦查目的之界定。

侦查目的没有直接表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侦查一般是指“警察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收集证据、审查证据、揭露犯罪、查缉犯罪人以及追究刑事责任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ii]在此,学者们明确指出侦查活动的具体目的应当是“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无和犯罪情节的轻重”[iii],从而使侦查目的与起诉目的和审判目的相区别。但是,侦查毕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侦查所收集到的证据和查获到的犯罪人最终不是由侦查自己“消化”,而是交由下一道程序处理。刑事程序意义上的侦查必须反映侦查与起诉和审判之间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认为,“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作好充分准备和奠定坚实的基础。[iv]这一界定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目的是确定是否起诉,为公诉和审判阶段作准备。

从上述可知,侦查目的实际上包括两方面重要内容:一是侦查主体有哪些,二是侦查行为的指向对象。换言之,侦查目的是指侦查主体实施侦查时的行为指向。由此,侦查目的概括了侦查结构的一般精神,限定了侦查活动的范围、作用和意义。

2、侦查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关系。

所谓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v]它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同时受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真实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将‘查明真相’和‘程序正义’作为两大理念这一点,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也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是同样的。[vi]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与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一样,都应当具有与这一目的相一致的具体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正是通过各个程序的具体目的的实现而最终得以实现的,侦查目的应当贯彻和体现刑事诉讼目的。

3、侦查目的与侦查结构之间的关系。

结构是事物要素之间的有规律的组合,但这种组合并不是不讲规则和不守秩序的简单堆积。尤其在社会科学领域,每一结构现象的背后总能揭示出一种内在的精神,这就表明了结构的非自主性。[vii]侦查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观,因此,作为侦查程序框架的侦查结构无论怎么设计,都不能僭越立法者的本意即侦查目的。刑事诉讼目的是要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来实现的,而任何刑事诉讼都是在一定结构的规范下进行的实践活动。国家总是基于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结构。侦查目的与规范此种活动的侦查结构的关系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是达到目的的媒介或方法。手段服务于目的,同时又是制约和影响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目的依赖于手段,受手段的制约。

(1)侦查目的是侦查结构的基点。

第一,侦查目的决定侦查结构的内容。既然侦查目的规定了侦查主体以及侦查主体的行为指向两方面的内容,那么与之相统一的侦查结构也应该反映这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侦查目的决定侦查的结构规模。在职权主义诉讼中,侦查的最终目的是提起和进行公诉,这一目的使侦查与起诉相结合,并且以提起公诉为侦查程序的自然归结,从而使侦查结构建立在侦诉结合的规模之上。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侦查目的则勾画出了“审判中心主义”及侦查程序的预备性质。

第三,侦查目的决定侦查结构的类型。侦查目的是侦查机关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它必然限定侦查结构的职权主义类型。反之,侦查目的是诉讼双方为审判而进行的准备,那么侦查结构则呈现出当事人主义的色彩。

(2)侦查结构是实现侦查目的的手段和方式,它具有相对独立性,是制约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力量。侦查目的决定着侦查结构,同时侦查目的的提出要考虑一国设计和建立侦查结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现实条件。侦查结构一旦形成,就相对独立于侦查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结构对侦查目的的设计又有一定的限制性。


三、侦查结构的类型及其评价

如前所述,侦查目的直接决定侦查结构的类型。从世界范围来看,受制于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利益需求和诉讼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在理论上,大致可以将侦查结构分为两大类:即职权主义侦查结构与当事人主义侦查结构。这两种侦查结构学说的中心议题是:[viii](1)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尤其侦查与审判的关系如何。针对这一论题,已经产生了审判中心型和侦查独立型之争;(2)侦查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特别是被怀疑人应否享有主体地位的问题。(3 )侦查阶段强制处分(强制措施)的性质,即强制处分是作为调查案件事实的手段还是作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这一论题实际上是第二论题的一个侧面。据此,侦查结构主要包括前两方面的内容,对此主要内容所表现出来的差异就成为我们区分不同侦查结构类型的依据。

(一)当事人主义侦查结构

当事人主义侦查结构,又称弹劾式侦查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指导下形成的。一般说来,英美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公平的途径解决控辩双方(也就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争端。为达成这一目标,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应进行平等的理性对抗,在所谓“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rms)原则的规范下追求自己的诉讼目标;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为对方提供进攻或者防御的武器,裁判者也要尽可能地减少对控辩双方对抗的干预或限制,而尽量充当消极、中立的仲裁者角色。这种被英美学者称为“公平竞赛”或“公平游戏”(fair game)的原则,实为英美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受这一理念的影响和支配,英美的刑事审判前程序尽管与其审判程序中的对抗式构造不可同日而语,但仍然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严格说来,在英美审判前阶段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将国家侦控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均视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不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国家侦控机关)有优于对方当事人的侦查权,主张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和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这种模式的特点体现如下:

(1)不承认罪案调查是国家机关的专门权力,强调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强化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如美国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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