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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范围的种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列8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4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避免“扯皮”,甚至“踢皮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掌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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