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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实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担负着复查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担负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工作的任务。通过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点粗浅看法:

  一、对申诉的时限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由于对申诉期限的规定不完善,使申诉案件数量多,申诉具有随意性和随时性,给申诉部门增加了过多的负担,影响了司法运行的效率,使申诉部门难以集中精力及时处理那些确实冤错的申诉案件,不利于真正达到设立申诉制度以救济申诉权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初衷。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记忆会淡漠,现场会改变它原有的状态,视听资料会丧失它原有的效果,这些会给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时间越长证据的客观性丧失的就越多,核实证据的困难就越大。对于刑事申诉的时效和次数作必要的限制,不是削弱当事人的申诉权,而是保障和加强了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规定申诉时效,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行使申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说明当事人已放弃了这一权利。当然,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诉权利的,可视为申诉时效的中断,申诉时效可从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对于刑事申诉提起的期限和次数,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的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对申诉的次数也相应地作了限制,而对于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申诉,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造成实践中申诉不息、复查不止的现象,成为困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一大问题。笔者认为,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对部分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可尝试责令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中规定了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不起诉人赔偿损失,实践中可以对这一规定进行积极的尝试,对于涉及赔偿损失的不起诉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可以责令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调解,争取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前使得被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因得不到经济补偿而提起申诉的情形发生。

  三、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申诉司法鉴定案件,可以聘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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