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事后监督”为“审前监督”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传统的做法都是事后监督,刑事案件庭审前的监督几乎处于空白,这种现象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而实际上,刑事案件庭审前的监督是程序监督。为此,该院更新观念,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加强了庭审前的监督。提起公诉后,一是认真监督法院按期审理,防止超期羁押,久拖不判;二是认真监督,发现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今年10月,该院针对罗雪亮、尧文亮故意毁坏财产一案,向法院提出列席合议庭的请求。经同意后,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拒不认罪的态度及累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合议庭对罗雪亮以最高幅度量刑3年,被合议庭采纳。这是该院完善审委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监督机制的一个案例。
据介绍,该院和县法院达成协议,对于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在审委会讨论的时候由检察长或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有些必要的案件,在量刑方面,由公诉科长列席法院合议庭并提出量刑建议。
首设“专职抗诉人”
抗诉,在外界被称为对审判机关最严厉的监督。为把抗诉工作“抗得出,抗得准”,2008年4月,南丰县检察院创立了“专职抗诉人”制度,即在公诉部门挑选一名法律知识精通、业务能力强的老检察官设为“专职抗诉人”。案件承办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将判决书、自己的审查意见以及检察内卷材料一并移送给“专职抗诉人”。“专职抗诉人”在接到材料后3日内审查完毕并将案件材料交还承办人。如不提起抗诉,“专职抗诉人”只需向原承办人提出书面意见。如果拟提起抗诉,由“专职抗诉人”将书面意见报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决定。
据悉,由于该院更新了监督理念,将庭后监督变为庭前及庭中监督,避免了县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发生,避免了程序不当情形的发生。由于前期监督到位,县法院的刑事案件近两年在全市法院系统案件质量检查中质量最高,改判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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