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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回顾:定罪证据疑点重重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刑辩律师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或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辩护时,要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通过我们的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的

  刑辩律师为可能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或一审已经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辩护时,要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通过我们的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重生的可能。因此, 从这个角度看,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是律师维护人权的一项崇高使命。那么,律师究竟如何为死刑案件进行辩护呢?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为您介绍:

  一、【案情整理】

  案件一开始就有疑点

  “案件一开始就有疑点,不然不会出现数次被退补的现象。”据一位办案人员介绍,2001年10月12日,叶县公安局就李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云一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而平顶山市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起公诉后,后者于2002年7月31日、2003年1月15日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3年1月16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就是凶手,但检法两家认为证据上有疑点。”上述办案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当年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将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降格”处理,由叶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叶县法院审判。

  案发两年后,叶县检察院于2003年8月5日向叶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

  起诉书显示,2001年8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去本村北沙河堤上捉蝉蛹,与被害人郭某云相遇;李见四周无人,顿生奸淫邪念,欲对郭强奸;郭不从,李即卡住其脖子,将其拖到附近花生地里掐死,对尸体奸淫后,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沙河。

  叶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某当庭翻供,称曾遭到警察殴打,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对此,叶县法院没有采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某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2月13日,叶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在审理期间,郭某云的父母郭某章和杜某花多次上访,强烈要求平顶山中院审理此案。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对此案提高审级,由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4年8月3日,平顶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某未上诉,被害人父母提出上诉,要求判处李某死刑。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2007年5月22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事隔近6年的补充侦查后,2013年2月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将该案补充起诉至平顶山中院。平顶山中院审查后,决定恢复此案的审理。

  “死刑保证书”现身

  在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历经三级法院七次审理、三次判决仍没有结案的情况下,2012年6月,一份在网络上流传开来的“死刑保证书”,使得该案浮出水面;媒体在有关报道中称,法院为了阻止郭某云的父母上访,“承诺”对该案的被告人判死刑。

  这份实为被害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显示,郭某云的父母在2004年5月17日保证,如果李某一案由平顶山中院提审,最好判死刑,就不再上访。

  平顶山市一位熟悉案情的政法干警告诉记者,此后,平顶山中院的两次判决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之后,郭家仍然继续上访,要求判李某死刑,杜某花多次以死相威胁,给当地造成极大的压力。

  这位干警透露,郭家的频频上访,让平顶山市、叶县和邓李乡三级有关部门不得不花费人力和财力前往郑州、北京接访。

  2013年4月25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后,平顶山中院院长郭某振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当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保证书”虽然用的是平顶山中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院将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力,更不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郭某振说。 但在郭某云的父母看来,李某就是杀人凶手。

  “全村那么多人摸‘爬叉’,公安局为啥就抓他?法院三次都判他有罪,为啥一上诉就没有结果?”杜某花几乎是喊着说。

  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杜某花夫妇一直奔走在上访的路上。

  杜某花同村的一位村民对记者说,杜某花家以前是磨豆腐的,日子还过得去,10多年来因为上访,一家人无心做买卖。她上访时,经常带着儿子,导致儿子几乎没上过一天学。

  “杜某花家的遭遇很让人同情。一家人为了上访,房子也成了危房。政府对她家进行了困难救助,还帮盖了新房。杜某花很固执,非要判李某死刑。”叶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在4月25日下午5时30分的宣判现场,杜某花指着法官和辩护人大声哭喊着:“你们袒护杀人犯,天理何在。”杜某花的丈夫郭某章双手攥拳,看到记者用手机拍照,便冲上来要砸手机。

  平顶山中院一位法官对记者说,法院4月26日向郭某云的父母送达判决书时,被其亲属围困4个多小时。

  4月25日18时许,法院在叶县看守所为李某办理了释放手续。一见到弟弟,李某的姐姐李某梅当即放声痛哭,抱着弟弟久久不愿放手,李某的两个女儿也是泣不成声,抱着父亲的肩膀只是哭。

  “李某一家也够可怜的。”李某同村的一位村民说,案发后,李的妻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当时,两个女儿大的12岁,小的10岁。因数次遭死者家属恐吓、殴打,小学没毕业就辍学,先后不到17岁就嫁人了。80多岁的母亲乞讨着多次上访,直到2011年5月去世。

  二、【判决如下】

  在李某被羁押的11年零8个月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今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法律、法院都是公正的。”

  三、【律师辩护意见】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1月7日,李某的辩护人王永杰要求依据新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立即释放被羁押的李某。1月1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关于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建议法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

  据一位诉讼参与人介绍,庭审开始后,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的有罪供述是因遭刑讯逼供而作出的,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认为,李某在被拘留后,最初的8月5日和6日白天所做的供述都是无罪供述,但6日晚上突然变成有罪供述,毫无过渡,不符合逻辑,而且对于作案动机也没有明确供述,不能形成合理解释。

  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叶县公安局6名民警称,在对李某的审讯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

  在法庭辩论中,李某的辩护人称,当时现场有一块面积为40×21厘米的血迹,经鉴定是O型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对郭某云的头发进行了检验,并据此得出其血型是A型。而李某的血型是AB型,这就说明现场血型是第三人的,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当晚出现在事发地点的其他人进行血型鉴定,这是当时侦查的失误,放纵了真凶。

  辩护人还指出,除了O型血和李某的血型不符这一重大疑点之外,当时现场还曾提取了一个38码的鞋印,而李某的鞋是44码。当时这一重要证据是由村民调主任赵木申发现的,他将脚印带着泥土整块挖了下来,并亲自送到了叶县公安局。赵木申还曾出庭作证,陈述整个过程,但这一重要证据,现在却下落不明。

  另外,此案被侦查机关定为杀人后奸尸,却没有找到精斑,而且李某几次的口供都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疑点反驳道,当初对郭某云的血型进行鉴定时,使用的是其毛发,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的说法,用毛发的准确率只有15%,因此郭某云被鉴定出的A型血很可能是错误的。对于当初的鞋印,公安机关立案时曾提取了多个鞋印,但由于鞋印底部纹路比较模糊,达不到鉴定标准,因此没有将这份证据纳入侦查。至于精斑是否存在的问题,当时因为尸体入水,无法鉴定。

  李某的辩护律师王永杰表示,判决生效后,李某将提起国家赔偿,目前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李某被羁押11年零8个月,获赔数额应该在40余万元,还可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辩护结果: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杀人的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律师寄语:

  对于李某而言,迟来的公正着实不易,但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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