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2002年5月1日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流程表请在附件中下载)
1、招标资格与备案
2、招标方式确定
3、发放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6、发售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回执
7、踏勘现场
8、
(1)以书面形式
(2)答疑会 获取答疑纪要回执 、修改文件获取澄清回 执
9、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0、开标
11、组建评标委员会
12、评标
1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备案
14、发出中标通知书
15、签署合同协议
图2-1 招标投标程序流程图
(一)、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招标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由招标人完成。
1、确定招标范围、招标阶段的划分
工程建设招标,可分为整个建设过程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称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或全
过程总体招标,或是其中某个阶段的招标,或是某一阶段中的某一专项的招标。
(1)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总承包是指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之后,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实施,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直至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包。即通常称为“交钥匙”工程。
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正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计划已经批准;
4)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可以首先对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招标,方案确定后针对中标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招标;也可以由方案中标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还可以分单项、分专业进行招标。八部委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其目的是达到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
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有正式
批准的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勘察设计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
3)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施工招标
工程施工招标可以整个全部工程招标(施工总承包);单项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可以采取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计划落实:项目的计划已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
2)规划落实:建设项目已得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3)设计落实:设计图纸已经审图机构审查同意;
4)建设资金的落实。(资金来源)
2003年3月8日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七部委第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第八条规定: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详细的设备清单);
2、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土木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屋基础打桩),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3)备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
(4)办理备案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备案条件)。
1)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计划已批复);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
3)资金证明;
4)建设工程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阶段工作及工作程序
1、招标申请与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招标申请表包括的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要求施工企业等级,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
、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条件“五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风(气)通、场地平)。
(2)自行办理招标的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国家计委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了自行招标应具备的能力;
(3)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的协议,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送审)
(1)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建设部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一般应包括:
a、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b、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c、资格预审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
d、资格预审的标准与方法。
如果实行联合体报名投标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及其成员的详细资料,并明确分工和主办人。
不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须进行资格后审,即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一般在评标时,首先进行初步评审,其主要是进行资格审查,即: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的审查或评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才能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资格后审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的内容相同。
(2)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共有6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的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第二部分: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第三部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第五部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第六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送审(备案)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此条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备案,二是审查。审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如果是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进行备案审查,时间上冲突,一般是先送审,审查同意后再备案,同时发售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当招标申请被批准备案后,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发放投标邀请函。
(建设部89号令)第十四条,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以(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发布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的范围、内容、性质、数量(规模);
(4)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5)投标截止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和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复杂程度或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等项。
(89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相同。”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
4、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
投标人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格式填报资格预审申请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编制完成后,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在指定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对所有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与方法进行审查和评比,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的短名单。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如提高资格标准、业绩标准,和曾获奖项等附加条件来加以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资格预审后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
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投标人申请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少评标的工作量。
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两类:一般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条件。
①、一般资格条件的内容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申请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②、强制性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而决定有或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强制性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强制性条件是为了保证承包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按照项目特点设定而不是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因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性条件一般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完成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型和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标准不应定得过高,否则会使合格投标人过少影响竞争;也不应定得过低,否则可能让实际不具备能力的投标人获得合同而导致不能按预期目的完成。只要实施能力、工程经验与招标项目相符即可。
通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其目的是保证投标的资质、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要求;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投标申请人,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同时也减少评标的工作量。
(2)、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以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应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是否参加投标,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和资料。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有资格参与一下阶段的投标竞争。
(3)资格审查
对于不进行资格预审的,为了避免投标人盲目的投标,招标人可以事先对申请投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资质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5、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发售
1)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给所有报名愿意参加投标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
式予以确认。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但不得以此牟利,辽宁省文件物价局的辽价发【2003】91号文件中按中标价分成三档。对于其中的设计文件招
标人可以采用酌收押金的方式;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于将设计文件予以退还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其押金退还。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需要解答、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一般不超过5天),招标人应以书面的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上予以解答。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澄清或修改,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条均有此规定。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函件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目的在于让投标人了解工程现场场地情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等,以便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获取计算各种措施费用时的必要信息。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踏勘。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踏勘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及无理的索赔。
对于投标人来讲,踏勘现场,确是一个很必要的环节,投标人通过踏勘现场能够了解工程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地上、地下、交通、工作场地)及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等全部资料。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或工程技术人员通过踏勘现场,了解上述情况,对完成该项目需要做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以便编制更确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
踏勘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前1-2天。(有的项目安排上午踏勘现场,下午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在组织踏勘现场时,应向投标人介绍现场情况,包括: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降雨量、温度、风力等;
(5)现场环境:如地下、地上及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时道路交通,施工用水、用电、施工场地等。
7、 投标预备会(投标答疑会或标前会议)
(1)投标预备会的作用:为了使投标人在投标时,能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条件,招标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踏勘现场过程中的疑问问题。
(2)投标预备会的内容:
1)介绍工程情况,进行工程交底;
3)解答投标人书面或口头上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踏勘现场过程中的疑问
问题。
(3)投标预备会的程序:
投标预备会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召开。
1)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2)宣布会议开始;
3)介绍除投标人外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主要人员;
4)明确问题的解答人;
5)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6)通知有关事项;
7)宣布会议结束。
(4)投标人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整理会议纪要和解答问题内容。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会议纪要和问题的解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8、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投标文件的编制
a准备工作
1)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须知是投标人投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2)仔细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若有不清、不理解或疑问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或在投标答疑会上提出。
b、投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部89号令)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因素和计算依据,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仔细整理、核对,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供足够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
c、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函);
包括投标总价或单价、工期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承诺。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包括: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流程,
施工方法,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的计划安排,质量、技术、安全的保证体系和保证措施,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3)投标报价
工程预算书或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报价,常规的预算法:工料单价法),选用的定额、标准、依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招标的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包括,资信证明材料(企业资质、信誉、业绩等),拟派往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或保函),拟安排承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单位,等其他资料。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a、投标文件的递交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送交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部89号令)二十八条。”
2、投标文件的修改 、补充和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b、投标文件的接收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的投标文件,做好接受记录,标明签收人签收时间;
2)招标人应将所接收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3)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决(定)标成交阶段
1、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在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会议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应充分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参加,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公证。
(3)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检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5)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6)投标人或推举的代表或公证人员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并宣读检验结果;《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唱标,宣读有效标书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或质量目标,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的顺序一般应按各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的逆顺序进行或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已提交合格“撤回通知”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和唱标。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
招标人应对唱标内容做好记录,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唱标记录。
8)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答疑、澄清事宜的安排,不得干扰评标等注意事项)
9)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4)无效投标文件(废标条件)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的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七部委第三十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这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建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部89号令)第三十六条和(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都提出明确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应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一般省级以上)确定的专家名册(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可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5人以上单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评标原则,评标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地做好评标工作,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正、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不倚。
2)全面分析、审杳、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防止重价格、轻技术或重技术、轻价格的现象,对商务和技术不可偏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
4)积极发表评审意见,并做好评标记录。
(3)评标
a、初步评审
1)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投标人资质、业绩、信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
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作废处理(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核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将被确认为无效标。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按照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无效。如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无投标函、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及企业财
务状况证明,具有标价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经历与业绩等。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
文件规定的期限;质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的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委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b、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一条;(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规定的委托监理正常服务范围的内容。
1、制定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等。
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统。
3、参与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协助评标与合同谈判。
4、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图预算,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5、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协调不同合同工序间的衔接。
6、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地和顺利地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施工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与材料来源;
(2)合理安排出图,及时颁发施工图纸;
(3)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工程图纸;
(4)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
(5)质量控制与材料和工程试验;
(6)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7)执行现场材料与工程量的计算.编写有关记录与报告;
(8)签发变更命令、评估变更,确定未标价工程的费率.指派计日工或决定要求的;
(9)制备并颁发付款证书,签订工程的完成;
(10)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
(11)检查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防止污染环境;
(12)核对施工单位的账目、发票、索赔及其他呈报;
(13)保存付款记录;
(14)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和工程保护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与保护;
(15)主持与施工单位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图纸、工程进度和其他有关事务,保存经有关方签字的会议记录;
(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发票、索赔和其他报告并作出答复;
(17)在账目、索赔、问题、争议与分歧等方面协助发包人处理或在需要时作出决定,假若需要仲裁,协助发包人为任何法律行动制备支持文件;
(18)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主图作为竣工图纸的基础;
(19)督促审查施工单位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签署建设监理意见,按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20)编写并保存月度进度报告,及时提供向世界银行报告的有关材料;
(21)定期编写进度和财务状况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以及工程完工时的竣工报告;
(22)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2、合同的计价方式
由于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在一个合同内可以仅规定一种计价方式,如土建工程施工监理采用按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比取费。为了使投标人能够正确报价,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3、发包方提供的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约定
发包方可为监理机构在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免费提供的物质和人员服务,应在招标文件内予以明确,以便投标人报价时不再考虑。物质服务通常包括现场办公用房、办公室设备和生活配套设施。凡未写明的部分均需由监理单位自备。
4、酬金和支付
这部分内容的重点要明确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整价格,以及附加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
5、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在招标文件内应说明投标书应包括的内容和投标书的封记与递送要求。
(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单位概况。包括单位资质等级、核准的监理业务范围、主管部门或股东单位、人员综合情况等;
2)监理大纲;
3)监理机构的组成。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主要人员的监理业绩;
4)监理机构人员的职称证书及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5)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检测的协议;
6)近几年的监理单位监理业绩及奖惩情况;
7)监理费报价;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2)投标文件的封记。我国目前对只委托施工阶段监理的一般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可以放在一起打捆包封,开标时报价也予以宣读。如果是大型复杂工程,因其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广泛(包括不同阶段或不同性质的内容),评标时主要关注所提供监理服务的质量,按照世行的规定技术投标书和财务投标书要分开单独包封。只有经过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在缩小的范围内进行二次开标公布报价,未通过技术评审的财务投标书不再启封。
如果是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技术标和商务标必须同时递交,投标截止日期后虽然不
马上开启商务标,投标人也不允许对报价再作任何修改。若招标仅是基于质量的选择,不要求投标人报送商务标,经过技术评审比较出最优投标书后,再通知其提交商务报价书。商务报价书的内容是否合理,作为合同谈判的内容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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