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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黄岛原公路局主任受贿被判10年 连累妻子因罪获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被告人陈守忠本来拥有人人羡慕的幸福之家,但他滥用手中的权力,让其妻“挂名领薪”收受贿赂,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连累妻子因罪获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毁了整个家庭。近日,由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
被告人陈守忠本来拥有人人羡慕的幸福之家,但他滥用手中的权力,让其妻“挂名领薪”收受贿赂,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连累妻子因罪获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毁了整个家庭。近日,由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主任陈守忠受贿案,法院一审

被告人陈守忠本来拥有人人羡慕的幸福之家,但他滥用手中的权力,让其妻“挂名领薪”收受贿赂,不仅自己锒铛入狱,还连累妻子因罪获刑,“赔了夫人又折兵”,毁了整个家庭。近日,由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主任陈守忠受贿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守忠有期徒刑10年;陈守忠之妻韩清秀以特定关系人身份,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是该院首次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特定关系人以“挂名领薪”方式共同受贿的案件。

    2003年6月,被告人陈守忠在担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公路局征稽办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核定养路费征缴标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与驻区某公司负责人协议将被告人韩清秀的工作关系调入该公司,并商定韩清秀不必实际工作而从该公司领取薪酬。从2003年7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守忠、韩清秀以“挂名领薪”方法收受该公司给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守忠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发,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综观本案,被告人陈守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某公司在车辆登记、养路费征缴等方面有求于自己,仍接受某公司名义上为其妻子韩清秀安排的“工作”,并在其本职工作中对某公司予以照顾,符合受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被告人陈守忠让韩清秀与某公司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人韩清秀并未实际到某公司工作却领取“薪酬”,符合《意见》规定的“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要件。综上,被告人陈守忠通过其配偶韩清秀“挂名领薪”,接受某公司人民币9万余元,该部分款项属于受贿所得。被告人韩秀清身为陈守忠的妻子,符合特定关系人范畴,其明知陈守忠具有为某公司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条件,且某公司有求于陈守忠,仍与被告人陈守忠商议调入某公司工作,并最终只领取薪酬而不实际上班,属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受贿罪的主体虽然是特定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不仅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特定关系人在内,同样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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