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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