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原党委书记叶玉龙收到了丽水市中级法院对他的终审判决书,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元。此前,大港头镇原党委副书记徐芳已因受贿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现年36岁的叶玉龙出生于丽水市,研究生学历,原系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党委书记,30岁时即担任莲都区团委书记,2006年10月调至莲都区大港头镇担任党委书记,并当选为莲都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09年7月7日,叶玉龙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至2009年春节期间,叶玉龙利用其担任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人谢某、叶某、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8000元;另外叶玉龙还有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叶玉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以犯受贿罪判处叶玉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000元。
叶玉龙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认为叶玉龙在侦查阶段作了多次有罪供述,曾明确否认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行为,同时又有其自书的思想认识相佐证,并且其供述与相关的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故对叶玉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根据叶玉龙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正义网
以乘出租车之名实施抢劫,赣州宁都一男子伙同他人在20天内疯狂作案3起,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晚,何某伙同两名同案人(均在逃)窜至兴国县,租乘一辆出租车欲前往宁都县青塘镇。当车辆行至偏僻处,何某叫出租车司机余某掉转车头停车。当被告人何某见余某要逃跑时,即前去夺得同案人手中的水果刀,用该刀在余某的右大腿上扎了两刀(经鉴定出租车司机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随后从余某处搜得钱包一个、摩托罗拉3V型手机一部并拔掉了余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电门钥匙丢至车底下。此次抢得财物共计人民7180元。
一次作案得手后,何某等人胆子越发大了起来。8月12日晚22时许,何某又伙同同案人(在逃)采取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得出租车司机陈某100元现金及黑色 “大显”X600型手机一部,抢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83元,何某还用一根黑色的带子捆住了陈某的双手。
距离第一次作案仅20天时间,8月17日晚24时许,何某又伙同同案人(在逃)从瑞金市租乘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偏僻处时,何某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水果刀架在赵某的脖子处、威逼赵某交出钱和手机,并将赵某的左侧下额部割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将赵某480元现金和“诺基亚”6070型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576元)抢到手后,两人平分了赃款,何某还分得其手机。目前,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当庭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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