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浙江缙云县教育局原局长受贿一审被判四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4月12日,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县教育局原局长陈益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2000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在2009年4月到10月,缙云县人民
4月12日,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县教育局原局长陈益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2000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在2009年4月到10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缙云教育系统中揪出了6名利用职权贪污受贿

  4月12日,由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县教育局原局长陈益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82000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在2009年4月到10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缙云教育系统中揪出了6名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随着陈益被判刑,缙云县教育系统贪污受贿案中的全部涉案人员都已经被绳之于法。

  经审理查明,陈益自2004年9月23日起任中共缙云县教育局委员会书记,2006年4月19日起任缙云县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缙云县教育局工作。在这期间先后五次收受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王某为得到其对教研室的关照所送的人民币共计40000元;收受缙云像质计厂柳某为感谢其对该厂改制的支持以及日后的关照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收受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经理李某为感谢其对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与支持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2000元;收受缙云县某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汪某为能得到其对广告业务上的支持和某教育印务有限公司业务上的关照所送的人民币10000元。共计82000元。

  法院认为,陈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8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并已退清赃款,且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诉判决。宣判后,陈益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 正义网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浙江省高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2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12月间,戴备军在担任浙江省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徐某等2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余元。他的女婿裘某参与收受徐某贿赂20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戴备军利用担任浙江省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实施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全省污染源单位必须使用某公司生产或代理销售的仪器设备。戴备军还帮助该公司垄断全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为该公司获取巨额利益。一审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他的个人全部财产。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戴备军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自己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戴备军的辩护人还提出,戴备军滥用职权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应宣告他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3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戴备军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