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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玩忽职守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释义]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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