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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财政局一干部挪用公款近千万一审获刑6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 4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原郧西县财政局干部兼任郧西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会计姚朝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法庭查明,姚朝阳2001年-2009年
中国法院网讯 4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原郧西县财政局干部兼任郧西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会计姚朝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法庭查明,姚朝阳2001年-2009年借调至郧西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任会计,并先后兼任一级

  中国法院网讯 4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原郧西县财政局干部兼任郧西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会计姚朝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法庭查明,姚朝阳2001年-2009年借调至郧西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任会计,并先后兼任一级路建设指挥部会计、滨河东路建设指挥部会计、廉租房建设指挥部会计。2007-2009年,分两次贪污公款利息6891.66元;先后9次单独或合伙挪用公款共计992万元,分别用于其个人竞拍本县商业局招待所和三化厂地产活动、竞拍本县法院旧办公楼活动、竞拍本县城关镇东方村一块土地活动,供个体建筑商朱某承建郧西县金星幼儿园工程资金周转、借给徐某个人在投标本县国土局土地整理建设工程竞标交保证金、借给某项目承包人金某工程资金周转、借给某宾馆工程建设承包商雷某资金周转、借给李某与他人合伙竞拍廉租房建设工程交付保证金、再次借给徐某参加本县国土局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竞标交付保证金。对公诉机关指控姚朝阳受贿3万元,因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朝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置于个人只配之下,且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帐侵吞公款,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因其案发前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并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贪污不满1万元,并积极退赃,对其犯贪污罪可免于处罚。

  姚朝阳不服一审判决,表示上诉。

  3月31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张世圣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张世圣所退赃款80650.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9月间,时任赣南瓷厂留守处负责人的张世圣先后3次以将该厂出售耐久火砖所得不入账的方式,将总计62524元公款占为己有。

  2002年自2009年间,被告人张世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维护工程承建人俞科发的贿赂5000元;私自处置瓷厂资产侵占处置款、虚报支出;私刻公章、弄虚作假先后为该厂职工陈道江、张财英、林玉元、杨立祥等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13126.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世圣在赣县检察院已退清全部赃款80650.2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圣身为国有企业留守处的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多次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违规办理退休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世圣在案发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第一起受贿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第一起受贿犯罪数额5000元,法定刑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应为10年,该犯罪行为发生在2002年,故到案发时未过追诉时效,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 中国法院网赣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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