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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一、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
一、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

一、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中的有关票据管理制度。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设权性、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和流通性等特点,使用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结清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这类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票据的信誉,直接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妨害了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票据管理制度。

2.客观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都不构成犯罪。

(三)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不是明知,则不能认定成立票据诈骗罪。另一方面从诈骗数额的大小上来把握。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二者都是围绕金融票证而发生的犯罪,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也有两个明显的区别:一是主观内容不同。票据诈骗罪的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仍然予以使用;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仍然予以实施。二是客观行为方式不同。票据诈骗罪是运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则是对金融票证进行仿制、改制的行为。当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又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则按牵连犯罪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一、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票据,即用于经济活动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侵犯其他的票证不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另外,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诈骗罪的主体则仅限于自然人。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2.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包括单位。

4.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并未使用的,则不构成本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的,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可能知道金融凭证是伪造、变造而使用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具体客体不同。票据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票据制度,而金融凭证诈骗罪侵害的是金融结算制度。

(2)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罪以票据为对象,具体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以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为对象。

3.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物又侵害了金融结算管理制度;而后者只侵害了金融结算管理制度。

(2)对象不同。前者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金融凭证,仅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是票据和金融凭证的总称,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票据或金融结算凭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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