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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别人信用卡并补卡盗窃被判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0 浏览:0
导读: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 ...20岁刚
  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 ...

  20岁刚出头的冯某于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非但没有好好表现,还冒名将他人信用卡挂失后使用新卡取款,结果不仅被撤销了缓刑,还被判处了新的刑罚。

  冯某来自黑龙江省,2008年12月,他认识了同在宜兴某茶楼打工的刘某,几番来往两人成了朋友。2009年4月10日下午,冯某在游戏室的赌博机上输了钱,就打起了刘某的主意。他来到刘某的租房内偷偷拿走了刘某的身份证,然后立刻让人去银行将刘某的一张储蓄卡挂失。4月17日,冯某在挂失期满后成功取得了银行办理的新的储蓄卡,并于当日和次日,先后9次在自动取款机上从新的储蓄卡上取款合计人民币1195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1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1950元,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

  小心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手段

  1.短信通知“亲切”指导。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2.电话联系索要密码。骗子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受骗人把卡号和密码报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信用卡被冻结”。当你将相关资料告知骗子后,信用卡上的金额就会被盗。

  3.伪造网站诱人上当。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4.贴张“通告”诱你转账。骗子常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5.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6.演双簧瞬间调包。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卡调了包。

  7.先偷窥密码再下手。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小偷已暗中跟踪并记下你的密码,而后伺机将你的银行卡偷走盗用。

  8.偷窥受害人个人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骗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9.借付款之名诈骗。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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