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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保险代理人惹的“祸”负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1 浏览:0
导读: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那么,谁为保险代理人惹的“祸”负责?小编为您介绍,以供参考。基本案情:在堂兄陈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那么,谁为保险代理人惹的“祸”负责?小编为您介绍,以供参考。

  基本案情:

  在堂兄陈某(保险代理人)的劝导下,惠安黄先生为带病的妻子投了保险。aa保险公司决定,以“过失投保”为由要求黄先生退保,并依照规定扣除近13000元(为所缴保险费的近50%)的相关手续费。这位黄先生尽管认为这种结果很不合理,却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做些什么。

  投保人:掌握了若干证据

  黄先生尽管自称是“农民”,手头却掌握了不少证据。除昨日报道提到的某业务主管提供的当时黄先生如实告知妻子病情后,业务员陈章平仍坚持可以签单的书面证明外,还备有一份称是当时该保险公司惠安分公司营业区曹经理(现为该保险公司丰泽营业区经理)的录音以及若干人证,以证明这位曹经理当时曾经劝黄先生不要退保,理由是黄先生已经缴足3年保费,无论实际情况如何,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保险责任。

  另外,黄先生还提出两点疑问。首先,该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将保险合同送交黄先生;其,今年保险公司向泉州180医院取证其被投保人(黄先生的妻子)病史的时候,曾向泉州180医院出具了一份由该被投保人“签名”的委托书,用以咨询并复印被投保人的相关就诊记录。但黄先生表示其妻从未委托任何人,并从未签署过这样的委托书。

  保险公司:不服可提起诉讼

  记者再走访了aa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将以“过失投保”为理由要求黄先生退保,并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保。如果黄先生对此不服,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

  该负责人还表示,公司处理过不少类似的保险纠纷,很多投保人尽管明知投保程序不合理,但仍在某些业务员的诱导下签署了保险合同,有时候和投保人的侥幸心理有关,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诈保。如果诈保,保险公司将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处理。

  律师: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泉州伟立律师事务所的郑培根律师认为,就此事件来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的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要共同承担责任。

  这起事件中,投保人黄先生明知带病投保不合理,尽管是经过保险代理人的劝说,也负有过错;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为其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权利: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收取劳务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佣金,保险代理合同可约定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合同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进行保险业务活动。

  义务:

  1.诚实与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义务。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理收取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按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交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这是由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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